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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9 條
第一級之少年受刑人,遇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病危或其他事故時,得經監務
委員會議決議,限定期間,許其離監。
前項許其離監之少年受刑人,在指定期間內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
入執行刑期。
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29 條
第一級少年受刑人,遇有直系親屬尊親屬病危,或其他事故時,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限
定期間許其離監。
前項許其離監之少年受刑人,在指定期間內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29 條
第一級之少年受刑人,遇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病危或其他事故時,得經獄務
委員會決議,限定期間,許其離監。
前項許其離監之少年受刑人,在指定期間內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
執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