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前項第三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別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因作業或就學之需要,或為準備釋放,准其外出。 四、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因作業或就學之需要,或為準備釋放,准其外出。 四、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前項第三、四兩款實施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因作業之需要或為準備釋放,准其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