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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7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晝間應雜居監禁,夜間得獨居監禁。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27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晝間應雜居監禁,夜間得獨居監禁。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27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應晝間雜居監禁,夜間獨居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