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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6 條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應獨居監禁。但處遇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26 條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應獨居監禁。但處遇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