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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5 條
對於受刑人應給以定式之記分表,使本人記載其每月所得之分數。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25 條
對於受刑人應給以定式之記分表,使本人記載其每月所得之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