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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3 條
對於進級者,應告以所進之級之處遇,並令其對於應負之責任具結遵行。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23 條
對於進級者,應告以所進之級之處遇,並令其對於應負之責任,具結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