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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2 條
進級之決定,至遲不得逾應進級之月之末日。
前項決定,應即通知本人。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22 條
進級之決定,至遲不得逾應進級之月之末日。
前項決定,應即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