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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1 條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
級。
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21 條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