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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 條
關於累進處遇之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仍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2 條
關於累進處遇之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仍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