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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8 條
受刑人遇有移轉他監時,應將關於累進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轉。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18 條
受刑人遇有移轉他監時,應將關於累進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