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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7 條
因撤銷假釋或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以新入監論。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17 條
因撤銷假釋或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以新入監論。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17 條
因撤銷刑之停止執行而入監,受累進處遇者,其編級準用前條之規定。 因撤銷假釋入監者,以新入監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