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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6 條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16 條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
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16 條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報由監務
委員會議決定其編級。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16 條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報由獄務
委員會決定其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