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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3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
第三級。
第二級。
第一級。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13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
第三級。
第二級。
第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