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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3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 第三級。 第二級。 第一級。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13 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第四級。 第三級。 第二級。 第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