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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2 條
對於第一級、第二級之受刑人,得不為前條之分類。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12 條
對於第一級、第二級之受刑人,得不為前條之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