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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
時,得通知補正。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應備文件,指人相表、身分單及性行報告,或監督機關核准移
  解之文件。
  受刑人入監時,如無指揮執行書,應拒絕收監。判決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
  於三日內補正。其由他監轉送執行而未附送身分簿者,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