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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有關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辦理少年受刑人、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受戒治人之相關執行業務,得準
用本細則之規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