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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7 條
監獄應商請地方政府機關提供骨灰存放設施處所,以供本法第一百四十四
條之死亡受刑人火化後存放骨灰之用。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94 條
  監獄應商請地方機關撥給公用墓地,供死亡受刑人埋葬之用。
  死亡受刑人由監獄埋葬者,應立石刻記其姓名、死亡日期,豎立於墓地,並設簿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