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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釋放受刑人時應查對名籍,核驗相片、指紋或其他身體特徵。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91 條
釋放受刑人時應舉行個別教誨,查對名籍,核驗相片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