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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2 條
監獄接獲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假釋出監受刑人因刑期變更之相關執
行指揮書,辦理重新核算假釋,如新併入之刑期有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
項不得報請假釋之情形者,應層報法務部廢止原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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