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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提起申訴時,除依該條所
定準用相關規定外,其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
、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且監督機關申訴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