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其含義如下: 一、嚴為分界:指以監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樓層或圍牆隔離監禁 之。 二、分別監禁:指於監獄內之不同舍房、工場或指定之區域分別監禁之。
本法所謂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分界收容,其含義如左: 一、嚴為分界:以監內圍牆隔離分界之。 二、分別監禁: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工場或指定之監獄。 三、分界監禁:以劃分監房及工場監禁之。 四、分界收容:收容於監內分界隔離之病監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