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1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受刑人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 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受刑人如提出非治療必須之處置或要求特定處遇, 醫師應予拒絕。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