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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監獄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要求受刑人沐浴及理剃鬚髮,以維持公共衛生或個
人健康為原則。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69 條
  監獄應有足供受刑人生活上需要之衛生(包括廁所、盥洗)設備,並依季節供應熱水、冷
  水。
  受刑人夏季每天沐浴一次,春秋兩季每兩天沐浴一次,冬季每三天以熱水沐浴一次。
  男性受刑人每月理髮兩次,許留平頭三公分長之髮型,每三天刮鬍鬚一次。其因宗教或生
  活習慣關係,留有髮鬚不妨害衛生者,得准許之。女性許留過耳長之髮或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