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條規定受刑人所須穿著之外衣,其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定之 ;並基於衛生保健需求,採用涼爽透氣或符合保暖所需之質料。 因應氣溫或保健上有必要者,經監獄許可,受刑人得使用自備或送入之衣 類、帽、襪、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
受刑人之衣被鞋襪應用國產物品,並合於季節及保健之需要,其衣服顏色、式樣由監督機 關統一訂定之。在處遇上有必要者,經監獄許可,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衣被。 受刑人之衣被,應適時洗濯曝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