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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依第二十條規定受刑人所須穿著之外衣,其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定之
;並基於衛生保健需求,採用涼爽透氣或符合保暖所需之質料。
因應氣溫或保健上有必要者,經監獄許可,受刑人得使用自備或送入之衣
類、帽、襪、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65 條
  受刑人之衣被鞋襪應用國產物品,並合於季節及保健之需要,其衣服顏色、式樣由監督機
  關統一訂定之。在處遇上有必要者,經監獄許可,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衣被。
  受刑人之衣被,應適時洗濯曝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