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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監獄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
視聽器材實施教化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保護智慧財產及相關
法令辦理。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61 條
  監獄得以錄音、電視、電影、幻燈、廣播等電化器具實施教化,所有教材應妥慎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