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監獄得自行或邀請外界團體或個人,辦理有助於受刑人社會生活及人格發
展之教化課程。
監獄得使具有專門知識之受刑人,協助辦理參與、實施或指導相關教化事
務。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57 條
  受刑人對於前條所列以外之學科有學習志趣者,應輔導其進修,具有專門知能者,應鼓勵
  其繼續研究。品學兼優,足為他人表率之受刑人,得令輔助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