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得自行或邀請外界團體或個人,辦理有助於受刑人社會生活及人格發 展之教化課程。 監獄得使具有專門知識之受刑人,協助辦理參與、實施或指導相關教化事 務。
受刑人對於前條所列以外之學科有學習志趣者,應輔導其進修,具有專門知能者,應鼓勵 其繼續研究。品學兼優,足為他人表率之受刑人,得令輔助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