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輔導:以群體為單位實施輔導,以授課、演講、視聽教材或其他 適當之方式行之。 二、類別輔導:依共通性處遇需求,分類實施之輔導,以分組授課、團體 工作、小組討論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行之。 三、個別輔導:輔導人員針對受刑人個別狀況,以晤談或其他適當方式行 之。 前項輔導,應於適當場所為之,並留存紀錄。
受刑人之集體教誨於例假日、紀念日或其他適當日期行之。類別教誨於適當日期分類行之 。個別教誨隨時行之。 前項教誨,應製作施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