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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監獄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得組成自營
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監獄長官核定後為之。
前項情形,監獄得預先行派員進行訪價,以供前項評價會議評估價格之參
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