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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監獄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之作業或職業訓練,得使具有專門知識或
技能之受刑人,協助辦理相關作業或職業訓練事務。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39 條
  作業訓練,由作業導師負責指導。如延聘專家或工商技術人員協助時,應依監獄組織條例
  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之受刑人在監執行成績優良者,得令其協助作業訓練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