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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監獄應安排受刑人作業、教化、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
作息。
前項作息時程表,監獄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受刑人得以知悉。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22 條
  監獄得依其特性,訂定管教實施要點及受刑人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