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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監獄應將受刑人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
特定之區域。
監獄應按監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刑人分區管理教化工作;指派
監內教化、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受刑人管
理、教化及其他處遇之事項。
前項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教化、輔導
或其他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方式並執行之。
監獄應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處理前
項事務。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21 條
  監獄得按設備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刑人分區管教、指派教化、作業、戒護等有關人員
  組織管教小組駐區,執行有關管教及受刑人之處遇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