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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前項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16 條
  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以代姓名。
  受刑人名籍及身分簿之編製,應於入監及出監三天內整理完畢,並妥善保管。
  前項名籍簿包括號數簿、入監簿、行刑簿、釋放曆簿及出監簿。
  受刑人身分簿,包括指揮書、判決書、調查表、作業表、賞與表、懲罰表、書信表、接見
  表、編級名冊、成績記分總表、人相表、指紋表、身分單、性行報告及戶籍資料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