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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96 條
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
:
一、申訴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三、申訴理由。
四、申訴年、月、日。
以言詞提起申訴者,由監獄人員代為填具申訴書,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
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交其簽名或捺印。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