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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95 條
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
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
正人士六人組成之,並由典獄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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