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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86 條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
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第 76 條
受刑人違背記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76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五、停止購買物品。
六、減少勞作金。
七、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