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公開表揚。 二、增給成績分數。 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四、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五、發給獎狀。 六、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七、其他特別獎勵。 前項獎勵之基準、第七款特別獎勵之種類、對象、實施方式、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八、其他特別獎賞。 前項特別獎賞者,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其 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法務部核獎。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司法行政部核獎。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得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呈請司法行政部核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