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除依法規規定應予獎勵外,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 四、作業成績優良。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 六、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 用。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建議。 八、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七、對監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以為受刑人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