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 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監獄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 前二項情形,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應予公告並限期 領回。
死亡者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領回。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 尚未捕獲者,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