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81 條
受刑人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
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監獄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
前二項情形,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應予公告並限期
領回。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73 條
死亡者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領回。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
尚未捕獲者,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