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 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 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