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66 條
任何可能有損健康之醫學或科學試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縱經受刑人同
意,亦不得為之。
因診療或健康檢查而取得之受刑人血液或其他檢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