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65 條
受刑人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監獄應即請醫師 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59 條
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