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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65 條
受刑人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監獄應即請醫師
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59 條
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