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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64 條
依前條報請保外醫治受刑人,無法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監獄應 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監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 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