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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58 條
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受刑人,得於監獄病舍或附設
之病監收容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54 條
罹急病者,應於附設之病監收容之。
前項病監,應與其他房屋分界,並依疾病之種類為必要之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