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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53 條
為維護受刑人之健康及衛生,應依季節供應冷熱水及清潔所需之用水,並
要求其沐浴及理剃鬚髮。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49 條
受刑人應令其入浴及剃鬚髮,其次數斟酌時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