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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51 條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定期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並適時使受刑人從事打掃、
洗濯及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48 條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每半月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一次,並隨時督令受刑人擔任灑掃、洗濯及
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