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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50 條
為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醫療品質,並提供住院或療養服務,監督機關得設
置醫療監獄;必要時,得於監獄附設之。
醫療監獄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
等業務,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