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5 條
監獄對收容之受刑人,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4 條
受刑人為婦女者,應監禁於女監。
女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