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48 條
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
監獄得許受刑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受刑人施以菸害防制教
育、宣導,對戒菸之受刑人給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受刑人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
、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47 條
受刑人禁用菸酒。但受刑人年滿十八歲者,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監獄對於戒菸之受刑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
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47 條
受刑人應禁用菸、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