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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47 條
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受
刑人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監獄提供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46 條
攜帶子女之受刑人,其子女之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給與或供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