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受刑人之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 物品及其他器具。 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之飲食。
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報准動用。 前項動用勞作金之辦法,由典獄長依據實際情形擬訂,呈經監督機關核定之。